移民法|英国20年永居路线实际需要30年!儿童7年和25岁的半数规则又是什么?

在2012年之前,英国移民法曾经有一条规定,允许一个人在英国连续居住14年后获得永居,其居住可以是合法的、非法的,或两者混合的。现在这条规定已经被20年路线取代。

根据20年居住规则,申请人在这20年内不必合法地在英国居住,只要是“连续的”即可。

“连续居住”的定义与10年合法居住路线的几乎相同,但有两个显著的不同之处。首先,坐牢不会中断连续居住的计算。虽然坐牢的时间不能计算进入,但是坐牢前后的时间可以累计。其次,申请人在英国境外的时间不超过550天(而非548天)。

举个例子:

E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英国居住。他在2007年8月2日至2007年11月2日期间被关押在监狱中。2007年8月2日至2007年11月2日期间的时间是不能计算在他的20年居住期内的。不过,监禁前后的时间可以计算入内。在2007年8月2日之前,E已经在英国已经居住了两年零一个月,他还需要再居住17年零11个月才能满足20年居住要求。据此,他将有资格在2025年10月2日根据20年居住规则提出申请,也就是是在2007年11月2日(出狱后)的17年零11个月。

在20年路线的规则下,申请人唯一需要满足的要求是:

🌟使用正确的表格提交申请;

🌟提出有效的居留申请;

🌟不符合“适宜要求”的拒绝条件;以及

🌟在英国连续居住至少20年

因此,如果申请人在英国已经连续居住了20年,他们的申请被拒绝的情况要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或者他们的申请无效(例如,没有支付正确的申请费用)。

如果申请成功,申请人可以获得有限居留权,有效期为30个月。通常也会附加“无权获得公共资金”的条件。只有在申请人贫困或即将陷入贫困的风险,或者存在与相关儿童福利有关的理由才能获得公共资金。

在累积了120个月(即10年)合法居住期后,个人将有资格申请无限期居留权。因此,其实在20年居住规则下,从入境英国到有资格申请永久居留之前需要经过30年。

儿童和家庭的7年规则

根据移民法中的私人生活规则,居住在英国七年的儿童如果能够证明离开英国对他们来说不是“合理的”,就可能有资格获得永居。符合这些规定并在英国出生的儿童可以立即获得永居。那些不是在英国出生的儿童可以获得30或60个月的居留权,并在连续居留60个月后有资格获得永居。与这个孩子有“真实和持续的父母关系”的申请人也应该有资格作为父母提出居留申请。

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第1(4)条,如果满足如下条件可以申请入籍:

🌟是1983年1月1日或之后在英国出生的;

🌟在出生时不是英国公民;

🌟在他的前10年生活中,任何一年中都没有超过90天的时间离开英国;

🌟品行端正。

🌟即使在这10年中的某一年中或在这10年中的多年中离开超过90天,内政部也有权批准申请。比如以下情况通常应酌情放宽:

🌟在任何一年中离开英国的天数不超过180天,而在这10年期间的总天数不超过990天

🌟超过180或990天的离开是由于家庭无法控制的情况,如严重疾病等

自2022年7月以来,内政部证实,一般在英国居住了10年的儿童都会获得英国国籍,即使他们不是在英国出生的,条件是:

🌟孩子在英国合法居住

🌟父母已经合法居住

🌟在必要情况下,双亲同意注册或非申请人父母的任何反对都没有正当理由

🌟没有拒绝的品行理由

🌟该指导还详细列出了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考虑授予的情形。

举个例子

F于1995年8月19日在英国出生。她的父母不是英国公民,从未在英国合法居住。他们直到2008年整个家庭搬到阿尔巴尼亚之前从未离开英国。

F现在已经25岁,继续居住在阿尔巴尼亚。只要她能满足品行端正的要求,F有权提出注册为英国公民的申请,因为她是在1983年1月1日之后在那里出生的,在她的前10年生活中,她没有在任何一个这些10年中超过90天离开英国。

25岁下以下的half of life规则

根据移民法中的私人生活规则,年龄在18至24岁之间的申请人,如果他们在英国连续居住的时间占他们一生的一半,可以申请居留权。成功的申请人可以获得30或60个月的居留权,在在英国合法居住60个月后有资格获得永居。

举个例子

G在4岁时与他的父母一起从加纳来到英国。他现在20岁,其一生的一半是10年。G在英国已经生活了16年。因此,他在英国已经居住了超过他一生的一半时间,可以根据这一规则申请永居。

不过,申请仍然可能因为在这段时间内离开英国的次数过多或出于各种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被拒绝。

最后还有一个比较冷门的规则:very significant obstacles to integration,即”非常大的融入障碍”规则。如果他们被要求离开英国,他们在其它国家定居将会面临非常大的融入障碍。

关于如何认定“非常大的融入障碍”移民局是十分严格的,特别是那些成年后来到英国的人,而且申请人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在他或她的情况下现在存在非常大的融入障碍。

🌟比如,在回归国家没有亲属、朋友或社交网络的情况下,这本身并不构成非常大的融入障碍。

🌟如果有可信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无法说该国任何一种语言,这本身不会构成非常大的融入障碍,尤其是如果申请人将与家庭成员一起返回,除非他们还能表明他们无法学习该国的语言,例如由于精神或身体残疾。

🌟缺乏就业前景极不可能构成非常大的融入障碍,在评估缺乏就业前景是否会阻止申请人在回国后融入的主张时,应将他们回国后的情况与该国的现状和一般人口的情况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他们在英国的情况进行比较。

在内政部诉Kamara [2016] EWCA Civ 813案中,法官裁定:能否构成非常大的融入障碍不仅仅是否能够在另一个国家找到工作或在那个国家维持生活的能力。融入的概念要求进行广泛的评估判断,即个体是否足够了解另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方式,是否有能力参与其中,从而有合理的机会被那里接受,能够在那个社会中日常运作,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建立各种人际关系,建立起个人和家庭生活。

Parveen诉内政部[2018] EWCA Civ 932案是,任何提出“非常大的障碍”论点的人都应详细具体说明为什么该特定申请人会遇到重大融入障碍,而不仅仅引用案例法和先例。